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五节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五节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