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五节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五节 第二章 分则 第五节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