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侮辱、诽谤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