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九十九条

第九十九条 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