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十二节 违反警械警具和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四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九十四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十二节 违反警械警具和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四条 违反警车、警械、警具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