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节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三节 第一章 总则 第三节 对违法犯罪检察人员的处分 第十八条 对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也可根据情况先行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凡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 被劳动教养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