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节 对违法犯罪检察人员的处分 第十八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节 对违法犯罪检察人员的处分 第十八条 对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也可根据情况先行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