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检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七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检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七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单位或者由上级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