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十四节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十四节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