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六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六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