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工作时间或者工作日中午饮酒,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承担司法办案任务时饮酒的;

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饮酒的;

佩戴检察标识或者着司法警察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的;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