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职处分。
领导干部或者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本人任职的检察机关管辖区域内从事案件代理、辩护业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