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经商办企业的;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兼任律师、法律顾问、仲裁员等职务,以及从事其他有偿中介活动的;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