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07年)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07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执法过错线索,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调查。 其他检察人员的执法过错线索由其所在人民检察院受理、调查,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调查。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