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内设部门通过下列途径发现执法过错线索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初步核实,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执法过错线索管理部门处理:

受理来信来访和办理申诉、赔偿案件中发现的;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和部门间相互制约中发现的;

检务督察、专项检查、案件管理和业务指导中发现的;

通过其他监督途径发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