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07年)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0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线索由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统一管理。没有设置监察部门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由政工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