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