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条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