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财政部向国家税务总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地方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同级地方税务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

检举奖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