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对调查终结的档案违法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于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