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档案主管部门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