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主管部门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