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 第十条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