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 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