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 第九条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涂改、伪造档案的; 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