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2.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2. 2. 钚转化厂及专门为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三: 一、 与其他国家在铀矿山、铀浓集厂、钍浓集厂合作进行的生产活动。 二、 与其他国家合作进行的下述活动(包括无论是否涉及核材料的研究与发展活动):核燃料转化,核材料浓缩,核燃料制造,反应堆或临界装置研制,核燃料后处理,含钚、高浓铀或铀-233的中、高放废物处理。 三、 与其他国家合作进行的下述活动: 1.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