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6.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6. 6. 氧化钚到金属钚的生产系统。 四、 用于制造核反应堆燃料元件的工厂和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五、 铀同位素分离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除分析仪器以外的)设备: 5.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