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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6.

6. 氧化钚到金属钚的生产系统。

四、 用于制造核反应堆燃料元件的工厂和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五、 铀同位素分离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除分析仪器以外的)设备:

5. 目录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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