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6.
6. 铀-23350有效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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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仅列出清单的基本物项,详细内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附件第一部分。清单中数字是指12个月内向一个国家出口或从一个国家进口上述数量或大于上述数量时须接受本规定所要求的进出口管制。
**“有效克”系特种可裂变材料保障监督的专用单位。有效克量按以下方法计算:
对于钚-239和铀-233,以克计的其重量;对于铀-235浓集度为0.01(1%)及大于0.01(1%)的浓缩铀,以克计的其重量乘以其浓集度的平方;对于浓集度小于0.01(1%)的浓缩铀,以克计的其重量乘以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