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出口申请单位应填写核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出口申请单位从事核出口的专营资格证明;
出口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合同或协议的副本;
核材料或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分析报告单(当出口物项为核材料或反应堆用非核材料时);
最终用户证明;
本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的接受方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书面担保文件;
审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出口申请单位从事核出口的专营资格证明;
出口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合同或协议的副本;
核材料或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分析报告单(当出口物项为核材料或反应堆用非核材料时);
最终用户证明;
本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的接受方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书面担保文件;
审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