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遵循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