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五章 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第二十一条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第二十一条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特点,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提供切实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按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