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五章 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第十九条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第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根据实际和可能的辐射水平,将电离辐射场所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并给予相应的标志:控制区红色,监督区橙色,非限制区绿色。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