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五章 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第十八条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第十八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放射防护机构,配备专职的放射防护人员,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具体负责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