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国家有关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标准制定所属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规程和管理办法;

指导、检查和督促所属核设施营运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核设施工作人员的安全;

对所属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所属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协助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所属核设施实施放射卫生防护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