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收支预算和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安排资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6类“科学技术”10款“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支出”(新增)01项“乏燃料运输”、02项“乏燃料离堆贮存”、03项“乏燃料后处理”、04项“高放废物的处理处置”、05项“乏燃料后处理厂的建设、运行、改造和退役”、99项“其他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