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二条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二条 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商财政部确定。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具体项目的安排使用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其中大型商用核电站乏燃料后处理厂建设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负责。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