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四)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四)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四) 辐射、气象预报和测报准确及时,从而减轻损失的;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