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五)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五)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五)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四)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