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三)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三)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三) 对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