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二)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二)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二) 保护公众安全和国家的、集体的和公民的财产,成绩显著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