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七章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