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实行改组改制的; 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