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应纳税额分解到月或季,由纳税人根据各月或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该类纳税人在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填写应纳税额一栏,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核定的税额。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