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