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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六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对核动力厂的核安全负全面责任,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全面保障的原则,在核动力厂建立并保持对放射性危害的有效防… 第七条 企业集团应当加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人员配置、核安全管理和财务保障,建立和实施有效的监督和考核制度。 第八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将核动力厂管理体系的具体工作委托给相关单位承担;委托行为不转移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承担的核安全全面责任。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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