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2020年)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2020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企业集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未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人员配置、核安全管理和财务保障提供支持和便利的; 未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督和考核制度,未督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依据本规定履行安全责任的。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