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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202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企业集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五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六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和相关单位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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