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以下简称核巨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在经营核保险业务过程中,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核保险巨灾损失而专门计提的准备金。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