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标的在境内的核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境内核保险业务)和从中国境外分入的保险标的在境外的核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境外核保险业务)。本办法所称经营核保险业务,包括直接保险、再保险和转分保等多种经营形式。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