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对境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核事故(以下简称“影响境外的核事故”)的对外通报与信息传递的管理,以及我国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境外核事故辐射影响时应急响应的管理。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